民营建企需要什么样的支持政策? 不求特殊关照,只求公平公正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从六大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发展受到空前重视支持政策陆续出台自去年9月开始,高层不断发出强烈信号,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几十位部长到场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通知即是住建部为此做出的回应,在建筑行业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住建部在通知中提出的支持举措:一是从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合规性方面,全面清理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二是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外地与本地同等待遇;三是在招投标方面,国有与民营同等待遇,四是要在同等对待的基础上给予民营企业特别的关注。事实上,从政策层面,应该说白纸黑字写着的歧视基本不存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种无形的不成文的潜规则却大行其道。对建筑业企业来讲,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项目准入资格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与住建部的措施相比,已做出回应的地方政策更落地、更具体。目前陕西和山西都已出台《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有10项意见,山西的有12条。陕西的具体意见包括:推荐和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时向民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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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2019年2月1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文件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现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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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针对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住建部之前出台“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1、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2、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3、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5、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6、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7、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8、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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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公告 公司将于2019年2月23日-24日,在西安总部召开第一届第七次股东会议、公司成立两周年庆典交流酒会及2018年度年终总结暨颁奖盛典。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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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挂证整治补充通知,6种情形不认定为“挂靠”行为!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了 6 类情形不属于挂证行为,并且将挂证自纠自查时间延迟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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