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条例施行!未实名制管理,逾期不改者可吊销资质?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新条例中,再次强调了各主体方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明确各类相关责任。新条例已确定将会在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身处建筑行业的我们,必须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知晓重点内容,以免违反条例造成损失。那么,新条例中都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具体规定和处罚都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更好遵守?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未实名登记,不得入场施工!在新条例中,有两点需格外谨记: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此外,新条例还正式明确了建设单位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其中要求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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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死亡,15人受伤!住建部连发15份处罚!4月22日,住建部官网连续下发15份处罚,均为事故追责。分别为1家施工单位、1家监理单位、7名项目总监、5名项目经理、1名项目负责人。3人死亡!重庆市“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施工单位(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0日3死9伤!山东省“6·1”较大坍塌事故追责监理单位(山东**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30日1人死亡!河北省“5·12”坍塌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6死2伤!山东省“8·31”模板较大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1人死亡!山东省“10·3”起重伤害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1人死亡!河北省“4·17”物体打击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4人死亡!河南省“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追责项目经理: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1人死亡!天津市“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2死3伤!山东省“7.11”塔吊外挂爬升架坠落一般事故追责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1死1伤!山东省“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追责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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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住建部明确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五大工作要点!日前,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后称要点),部署多项工作。《要点》主要部署了新一年五大方向的工作要点: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减少事故发生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绿色建造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抗震减灾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落实建设单位首责 拟出台多项新规新出台的本年度《要点》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便是明确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前段时间的住建部文件,突出强调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然而如何界定首要责任、实际职责范围等皆未做明确规定。此次《要点》规定: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细则的出台,无疑会使新规定的落实更进一步。同时,《要点》中还提到,新一年度住建部将出台包括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措施、改革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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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质标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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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旧《管理办法》”的对比看转包与挂靠的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取代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管理办法》)。自此,《管理办法》成为准确认定违法发包与分包、转包、挂靠等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违法行为的新依据。通过对比发现,《管理办法》对于违法发包和违法分包的认定延续了《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进一步完善了转包和挂靠的概念,并对转包和挂靠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单从概念上来看,转包与挂靠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但二者往往在表现形式上存在高度的相似性,特别是全部转包与挂靠,导致实践中难以区分。下面,我们用一张表格来看下《管理办法》规定的转包与挂靠的表现形式与《试行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转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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