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修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载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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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动态核查力度空前!建筑工程项目的5种正确打开方式!随着当前建筑形势加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全国各地遍地开发,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下,一些项目采用低价中标、无证施工、压缩工期,而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而争抢建筑业务。但因企业无利可图,将减少项目管理人员,采用证书挂靠、招收临时施工人员,且盲目赶工,造成工程项目安全、质量事故频发。住建部及地方政府多次发文,采取强力措施,加强对建设市场整治管理,这给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面临重大挑战一、当前建筑工程存在问题现状分析1、由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较为,而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建设行业存在僧多粥少现象。一些民营企业的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降低工程造价,采用低价中标、带资垫资,拖欠工程款等现象,使施工项目无利可图,甚至亏损。而施工企业为求生存,获得项目利利润,釆用偷工减料,利用不合格或劣质材料进行使用;减少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2、开发商取得土地权后,为了尽快回收资金,想方设法要求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施工,造成项目违法无证施工现象;有些开发商对基础等工程任意指定专业分包队伍,采取先施工后招标的方式,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现象。3、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快速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并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任意压缩不合理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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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取得建造师、监理、造价师等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可享受3次补贴!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4、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5、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文件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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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计”资质互认标准出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关常用问题的答疑一、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二、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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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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