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立保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用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市场竞争主体的品质。在完善的保险制度下,施工质量水平较差的企业,在投保时就要付出高额保费,甚至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此类企业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最后会逐渐被市场淘汰。
2. 加强监理的职责。在当前的环境下,监理几乎是发包人的附属,听从发包人的指令行事,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十分微弱,在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中,监理往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监理制度进行改革,加强监理的职责迫在眉睫。对此,笔者认为监理应该由政府来招标投标。落实飞检制度以及对监理设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制度。另外,目前的监理取费是不适应市场的,所以应该在提高监理费的前提下,确定合理低价的中标原则。
3. 加强建造师的主体责任。建造师是建筑团队的灵魂人物,加强建造师的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
4. 加强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负责和监督,在选定承包人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也应当承担主体的责任。
5. 加强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责任。取消资质管理制度后,政府可以加强对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监管,在事中和事后进行监管,政府能够对项目和企业有着更加清晰地认知,监管的便利性也将大大增加。
6. 要加强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论是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发包人的项目经理、设计师、勘察负责人、监理,终身不能进入该行业。
7. 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借鉴国外的制度,建立建设施工企业参与,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的一整套诚信体系。
当前,《建筑法》的修订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资质问题是此次修订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取消资质,在吸收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建筑业的秩序,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创造出我国建筑业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